《民法典》视域下农村股份合作社股东退出权的法律完善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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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俊[1] 巫龙坚 

机构地区:[1]东华理工大学文法学院,江西南昌330013 [2]江西秦风律师事务所,江西南昌330017

出  处:《农村经济》2021年第4期127-137,共11页Rural Economy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农村股份合作社成员财产权法律完善研究”(编号:14BFX078)的后期研究成果。

摘  要:农村股份合作经济是深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重点推广模式,是发展农村新型集体经济、实现乡村振兴战略目标的重要路径之一,"有偿退出权"则是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所享有的六项财产权能的重要内容,也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难点之一。《民法典》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交换及征收补偿等事项进行了规范,间接肯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退出的权利,但总体而言,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东退出权的规定尚未明确,相关立法规定也较为零散。建立健全农村股份合作社股东退出机制,需要厘清股份合作社股东退出机制的法理基础,进而清晰勾勒"退出条件、退出原则、退出方式、退出保障"的基础框架,把保障农民股东退出权利落到实处,促进农村股份合作社的良性发展。

关 键 词:农村股份合作社 “三权分置” 股东退出机制 退出原则 退出保障 

分 类 号:F321.42[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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