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进城农民在村“三权”退出的法理逻辑及路径设计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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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伊翔 靳相木[1] 

机构地区:[1]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浙江杭州310058

出  处:《农村经济》2021年第5期22-29,共8页Rural Economy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城乡融合情景下集体土地产权治理体系研究”(编号:18BJY124)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进城农民的“三权”嵌入在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框架之中,对于“三权”的退出应找到统领它的逻辑主线。这条主线就是在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中起着规范、调整和保障个体成员利益价值的成员权。从农村土地个人所有向集体所有转化的过程看,成员权是个体成员在法定结社时将土地权利让渡给集体经济组织之后所剩余的本源性权利。“三权”是成员权行使的结果或形式,成员权是本质,“三权”是表象。新时期,进城农民“三权”退出的逻辑应遵循“缓和有因性”,即允许其成员权丧失后,“三权”存续一定期限,这一期限按照集体收益分配权、农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顺序依次增加。

关 键 词:进城农民 “三权”退出 成员权 “缓和有因性” 

分 类 号:F301.22[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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