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已约定试用期"零底薪",员工也有权索要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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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颜东岳 刘丽柠 

机构地区:[1]不详

出  处:《农村百事通》2021年第6期49-49,共1页

摘  要:问:我从一所技校毕业后,出于“先就业再择业”的想法接受了一家公司开出的合同条件:从事销售工作,签订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间,没有底薪,即“零底薪”,但有销售提成。可由于种种原因,两个月来我虽然每天棘棘业业工作10个小时以上,但却未完成一笔销售订单。请问,我能否向公司索要工资?

关 键 词:劳动合同 合同条件 试用期间 工资 索要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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