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环境行政决策中的公众参与权利实现路径——基于权能分析视角  被引量:8

The Realization Path of Public Participation Right in Major Environmental Administrative Decision Making:Based on the Perspective of Legal Capacity Analys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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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章楚加 Zhang Chujia

机构地区:[1]清华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4

出  处:《理论月刊》2021年第5期82-90,共9页Theory Monthly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整体系统观下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法律规制研究”(19ZDA162);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加快推进生态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研究”(20&ZD091)。

摘  要:由于在法律规定和学理认识上,都将公众参与权的权能局限性地界定为意见表达权,削弱了公众参与权应有的法律效果。基于公众参与权的功能定位,其在应然层面至少包含四重权能,即决策信息知情权、参与资格享有权、意见表达权以及获得处理反馈权。各项权能之间相互联系、渐次递进地构成一套完整链条,共同奠定公众对重大环境行政决策权力的运行展开监督与约束的法律资格和行动能力。置身于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背景,应当以强化权能表达为核心,通过变革权利主体的适格性判断标准,提升公众参与行动的能力,尊重并认可公众的意见表达,强化权利获得司法救济的可能性等路径协同,保障公众参与权在重大环境行政决策实践中真正得到实现。

关 键 词:重大环境行政决策 公众参与权 权能分析 意见表达权 获得处理反馈权 

分 类 号:D912.6[政治法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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