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买受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困境与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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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郝钰麟 

机构地区:[1]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

出  处:《上海房地》2021年第6期50-55,共6页Shanghai Real Estate

基  金: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2020年度学生实证研究类专项课题“不动产买受人执行异议劣势地位分析”(项目编号:SZ2020041)结项成果。

摘  要:在不动产买受人作为案外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中,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法院会判定案外人享有的实体权益相比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不具有优先效力,进而驳回异议诉请,但这实际上是对不动产买受人所享有债权的不平等对待,在扭曲债权平等主义的同时,不仅在程序上对买受人主张权利预设不利地位,更在实体上折损买受人利益。

关 键 词:不动产买受人执行异议 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债权平等主义 责任财产范围 

分 类 号:D923.2[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D920.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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