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为保全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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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屈四甫 梅正刚 

机构地区:[1]武汉大学后勤服务集团,湖北武汉430072 [2]湖北崇道律师事务所,湖北武汉430023

出  处:《法制博览》2021年第14期126-129,共4页Legality Vision

摘  要:行为保全制度主要源于古罗马法中的禁止令状,在之后英美法系国家确立了临时禁令制度,大陆法系国家中德国、日本等地区确立了假处分制度,国家商事仲裁领域也普遍存在行为保全制度。为了回应司法实践的需要,2012年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中增设的行为保全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使得我国诉讼保全制度体系更加完备,但同时其适用上的不足和缺憾也逐渐暴露。本文从司法实践和法治环境出发,通过对行为保全制度的立法过程进行回顾,区分了行为保全的类型,并针对该制度法定条件严格、管辖权不明确、复议程序过于简单、担保数额不确定的弊病,提出了相应地的完善路径,进一步增强了我国行为保全制度体系的学理基础和现实延展。

关 键 词:行为保全 立法历程 立法不足 制度完善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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