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中“公民个人信息”范围探析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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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詹星 

机构地区:[1]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检察院,516003

出  处:《中国检察官》2021年第9期11-14,共4页The Chinese Procurators

基  金:广东省人民检察院2020年度检察理论研究课题“网络大数据视角下侵害公民个人信息刑事犯罪问题研究”(GDJC202036)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公民个人信息构成要素中最重要的标准是识别性。根据识别方式,公民个人信息分为可以直接识别和可以间接识别的信息。间接识别应当遵循合理性标准,倘若行为人所在领域的一般人利用某个人信息并通过合理的途径进行查询后即可识别到个人,该信息属于可以间接识别的公民个人信息。收集已经在网上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再向他人出售的行为是否违法的重要判断依据是作为信息权主体的公民个人是否对其个人信息作出承诺或概括同意。

关 键 词:合理性标准 间接识别 概括同意 

分 类 号:D924.34[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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