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销售走私犯罪之“物”的“自洗钱”行为及其罪数认定  被引量: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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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赵拥军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大学 [2]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0030

出  处:《中国检察官》2021年第9期15-20,共6页The Chinese Procurators

基  金:2019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行政犯入罪机制与出罪路径的实证研究”(19BFX067)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刑法中的违法所得应当限缩解释为犯罪所得,犯罪所得与组成犯罪之物、犯罪对象和违禁品尽管属于不同的概念,但可能会竞合在同一之物上。走私违禁品、国家禁止进口之"物"、未取得国家限制进口货物许可证或者超出配额数量之外的货物属于犯罪所得,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以及获取相应许可证或者配额数量之内等货物的犯罪所得应为偷逃应缴的税额等税费。对于直接销售走私犯罪之"物"的行为人、直接收购的行为人以及二次收购的行为人的行为应定性为走私犯罪、洗钱罪以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或走私毒品罪,在数罪并罚时结合想象竞合分情形具体认定。

关 键 词:直接销售 走私犯罪 自洗钱 数罪并罚 想象竞合 

分 类 号:D924.3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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