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提前提示付款效力和拒绝承兑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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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杨帆 

机构地区:[1]河南高院

出  处:《公民与法(审判版)》2021年第3期39-40,共2页Citizen and Law

摘  要: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在票据付款日到期前,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向承兑人发送提示付款的指令申请,该提示付款由于承兑人未予应答而一直处于“提示付款代签收”状态,该提示付款申请具有法定提示付款期内提示付款的效力。承兑人事实上履行不能,即使没有拒付证明,亦能认定为拒绝兑付。具备上述两个条件,持票人可向所有前手行使追索权。

关 键 词:电子商业汇票系统 追索权 承兑人 持票人 拒绝承兑 提示付款期 付款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 

分 类 号:F83[经济管理—金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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