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通过以物抵债司法执行程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再次转让的条件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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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公民与法(审判版)》2021年第3期56-59,共4页Citizen and Law

摘  要:因A公司不能偿还B银行借款,形成诉讼。B银行通过以物抵债司法执行程序取得了A公司以出让方式取得的一宗土地的使用权,并办理了转移登记手续,取得新的不动产登记证书。2019年3月18日,B银行与C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抵债资产处置协议,将该宗土地转让给C公司。B银行与C公司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涉案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手续,不动产登记部门以案涉土地投资总额未达到百分之二十五,不符合转让条件为由,不予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关 键 词:不动产登记 土地使用权 土地转让 以物抵债 银行借款 执行程序 金融机构 出让方式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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