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行政执法的三种困惑释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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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海军 

机构地区:[1]重庆市交通执法总队直属支队

出  处:《中国道路运输》2021年第1期35-37,共3页China Road Transport

摘  要:关于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法》第五条规定,采取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道路运输条例》(简称《道条》)第六十二条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予以暂扣的,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地方性法规如《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简称《重庆市道条》)第八十七条规定,对违反本条例规定不能现场处理的,市、区县.(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扣押客运标志牌、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监督卡、租赁车辆备案证及教练车标志卡等证件,开具扣押凭证,并责令其限期到指定机构接受调查处理。

关 键 词:指定机构 道路运输证 营运证 现场处理 行政强制 地方性法规 标志牌 保管费用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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