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类单一来源添购应强调“原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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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吴琼 洪光华 刘盛 夏志勇 

机构地区:[1]江西省烟草公司上饶市公司 [2]江西明台工程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

出  处:《中国招标》2021年第6期71-71,86,共2页China Tendering

摘  要:《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八十一条第(九)项拟修改为“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或者需要向原供应商采购工程,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即增加了工程部分的内容,删除了“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的限制。

关 键 词:征求意见稿 政府采购法 服务配套 原品牌 原合同 修订草案 供应商 采购项目 

分 类 号:F42[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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