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受贿案件疑难问题解析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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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杨开江 李灵雁 朱玉 

机构地区:[1]安徽省六安市人民检察院

出  处:《人民检察》2021年第9期63-65,共3页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摘  要: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发布了《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通过交易形式、收受干股形式、合作开办公司形式等不同形式的受贿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干股形式的受贿与合作开办公司、合作投资等方式的受贿表面上展现出差异性,时间上干股受贿是在公司企业经营的过程中,而合作开办公司、合作投资是在公司企业设立时。但笔者认为,两种受贿行为根本上具有内在一致性,均是没有出资却有权获得公司企业利润分成的权利。

关 键 词:受贿案件 刑事案件 受贿行为 利润分成 疑难问题 交易形式 最高人民法院 干股 

分 类 号:D924.392[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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