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未经处理”的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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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孙利国 

机构地区:[1]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出  处:《人民检察》2021年第9期66-68,共3页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摘  要:“定性加定量”是我国刑法认定犯罪成立的重要特点,尤其在数额犯、“次数犯”中,违法行为要构成犯罪,除了行为性质须符合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构成要件之外,还要求犯罪数额或者次数等达到一定的数量标准。在行为人多次实施同一性质行为的情况下,如果每次都能单独成立犯罪,属于同种数罪,实践中一般将涉案数额予以累加后,以一罪论处,两次行为之间有时间间隔的,是否追诉,按照追诉时效的规定处理即可。

关 键 词:犯罪数额 刑法分则条文 同种数罪 数额犯 犯罪成立 追诉时效 理解与适用 时间间隔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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