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寻衅滋事犯罪的刑法教义学分析  

Creating a Public Disturbance via the Internet:A Criminal-Dogmatics Analys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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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俞小海[1,2] Yu Xiohai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大学 [2]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司法改革科

出  处:《公安研究》2020年第12期45-55,共11页Policing Studies

摘  要:网络寻衅滋事犯罪是我国司法解释明确的犯罪行为类型。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的行为,既可以针对一类人、一群人或不特定人而实施,也可以针对特定的个人实施,关键在于该行为是否破坏社会秩序。利用信息网络起哄闹事行为的核心在于利用信息网络的“散布”行为而非“编造”行为。“起哄闹事”既是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也是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结果的必经途径。“编造的虚假信息”,既有可能是编造的虚假险情、疫情、灾情、警情,也可能是这四种虚假信息之外的其他信息。信息“虚假性”的认定,应重点关注该虚假信息本身尤其是其“虚假”的成分是否具有可利用性,即主观上犯罪行为人认为该编造的虚假信息本身具有被利用的价值,客观上利用该编造的虛假信息能够实现起哄闹事并进而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主要是指导致生产、生活.工作、营业、教学等现实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

关 键 词:信息网络 寻衅滋事 起哄闹事 虚假信息 公共秩序严重混乱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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