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户抢劫”中的“户”如何认定 以钟某抢劫案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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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聂奇能 

机构地区:[1]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

出  处:《中国审判》2021年第3期84-85,共2页China Trial

摘  要:基本案情,2017年至2019年间,被害人莫某租住在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后埠街山下路的玫瑰主题宾馆509房间(出租房,非宾馆)。2019年8月16日凌晨,被告人钟某来到509房间附近,趁莫某外出回房之时进入509房间,拿出随身携带的刀具,从莫某身后将其抱住,说“抢劫”。在推搡的过程中,莫某手部被刀划伤。钟某便把刀收起来,继续威胁莫某交出财物。莫某将装有五六百元现金的盒子拿给钟某,并求他留点钱给自己生活,钟某拿走400余元后逃离现场。之后,钟某被抓获归案。

关 键 词:入户抢劫 江西省萍乡市 抢劫案 出租房 安源区 基本案情 随身携带 被害人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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