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先行登记保存”的属性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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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孔迪 

机构地区:[1]不详

出  处:《产品可靠性报告》2020年第10期5-7,共3页

摘  要:“先行登记保存”这个提法最早来源于1996年版《行政处罚法》第5章“行政处罚的决定”中第37条第2款,“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

关 键 词:收集证据 行政机关负责人 行政处罚 先行登记保存 抽样取证 《行政处罚法》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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