桥梁和见证:教牧人员的角色和工作--基于《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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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韩愈 

机构地区:[1]浙江省杭州市基督教鼓楼堂

出  处:《天风》2021年第6期15-16,共2页

摘  要:教牧同工要发挥见证的示范效应,也要将弟兄姊妹中好的见证宣传展示今年5月1日正式生效的《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下称《办法》),体现了中国社会的宗教治理继续向深化和细化的方向推进和发展。《办法》是对《宗教事务条例》有关宗教教职人员内容的细化,其中第六条关于宗教教职人员义务的内容中,有这样两项值得教会关注:"接受宗教事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依法管理"以及"服务信教公民,引导信教公民爱国守法"。这两项在法律层面清晰地界定了教牧人员(编者注:《办法》中的"教职人员",按基督教用语下称"教牧人员")在与政府和弟兄姊妹的关系中应当如何发挥社会性功能。

关 键 词:宗教教职人员 宗教事务 教牧人员 《宗教事务条例》 法律层面 爱国守法 社会性功能 宣传展示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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