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质人窃回质押物行为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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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章志丰 张晶晶 

机构地区:[1]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检察院,314400

出  处:《中国检察官》2021年第10期57-60,共4页The Chinese Procurators

摘  要:一、基本案情2018年12月3日,犯罪嫌疑人沈某与祝某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沈某将自己的宝马530li轿车质押给祝某,借款15万元,后沈某完成交付。12月28日晚,沈某因背负诸多债务无力偿还,遂使用备用钥匙将质押在祝某处的汽车秘密开走。当晚,沈某又将该车辆质押给A公司,借款15万元,并将借款全部用于个人挥霍。

关 键 词:书面合同 出质人 质押物 无力偿还 犯罪嫌疑人 借款 A公司 

分 类 号:D924.35[政治法律—刑法学] D920.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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