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司法鉴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及其完善  

On the Reporting System of Major Issues of Forensic Identification in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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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殷守革 张之沛 YIN Shou-ge;ZHANG Zhi-pei

机构地区:[1]山西大学法学院,太原030006

出  处:《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21年第3期112-117,共6页Journal of Heilongjiang Administrative Cadre College of Politics and Law

基  金:中国人民大学科研基金重大项目持续支持研究计划“创新完善行政执法制度和方法体系研究”阶段成果(17XNL010)。

摘  要:建立司法鉴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有助于加强司法鉴定监管,及时掌握司法鉴定中的重大情况,并有助于把控司法鉴定中的"疑复重"案件,从而有效减少执业风险,进而能够起到维护社会稳定、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和提升行业公信力的目的。通过对我国部分地方制定的司法鉴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规范分析来看,主要对司法鉴定重大事项的规定方式、报告主体、报告对象和报告程序等内容进行了规定。但现有的司法鉴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还存在重大事项规定方式不科学、报告主体不合理、报告对象不一致以及报告程序不规范等问题,可通过科学确定重大事项规定方式、合理确定报告主体、统一报告对象和规范报告程序等方式来完善我国司法鉴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关 键 词:司法鉴定 重大事项 报告制度 

分 类 号:D918.9[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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