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寻衅滋事罪视角下网络空间的公共属性  

On the Public Attribute of Cyberspace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Aggressive Cri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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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潘子恒 PAN Zi-heng

机构地区:[1]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北京100875

出  处:《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21年第2期62-66,共5页Journal of Heilongjiang Administrative Cadre College of Politics and Law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预防型刑法的法治体系构造研究”(19BFX068);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2020年度学术型研究生专项科研基金“偏离与回归:传统犯罪网络异化的制裁体系检视与完善路径探索”(2020CCLS008)。

摘  要:寻衅滋事罪源于流氓罪中的寻衅滋事行为。信息网络的普及使传统寻衅滋事犯罪呈现出新的态势。网络型寻衅滋事行为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关键在于信息网络空间能否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公共空间。信息网络空间具有公共属性、开放属性、传播属性以及场所属性,这些特征与法律上规定的“公共场所”所具有的特征极其相似。将信息网络空间认定为公共场所符合时代发展对于打击新型犯罪的要求。

关 键 词:寻衅滋事 网络空间 公共场所 

分 类 号:DF626[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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