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改革背景下《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中“公共机构”法律解释的反思  被引量:13

Reflections on the Legal Interpretation of“Public Institutions”in the Agreement on Subsidies and Countervailing Measures in the Context of WTO Refo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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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军旗[1] ZHANG Jun-qi

机构地区:[1]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

出  处:《当代法学》2021年第3期137-150,共14页Contemporary Law Review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逆全球化’风潮下国际贸易法治的困境、出路及中国的选择研究”(18BFX207)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中"公共机构"的法律解释问题备受争议,也是WTO改革涉及的突出问题之一。无论是"政府控制标准"还是"政府权力标准"都存在缺陷,将"公共机构"解释为"政府之外为政府拥有的实体"更为适当。对我国而言,"政府权力标准"并不可靠;即便依照该标准,争端解决中我国涉案国有企业仍被认定为公共机构,这样,在未来的WTO改革谈判中我国继续坚持该标准的意义已不大,不如以之为筹码去换取其他成员在其他方面的让步。

关 键 词:WTO改革 补贴 公共机构 政府所有权标准 政府权力标准 

分 类 号:D996.1[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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