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考试作弊罪既遂的标准  

Accomplished Standards of Crime of Organizing Exam Chea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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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赵拥军 Zhao Yongjun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大学

出  处:《人民司法》2021年第14期11-13,共3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裁判要旨】行为犯并非一着手实施即构成犯罪既遂,其处罚根据依然是与行为同时发生的至少为构成要件结果的危险,否则便是犯罪未遂。组织考试作弊罪属于行为犯,其客观行为既非纯粹的组织行为,亦非组织行为与考试作弊行为的简单叠加,而应在原则上将组织行为与考试作弊行为作整体解读。组织考试作弊罪的既遂原则上不能以实施组织行为就认定,但也无需等到考试作弊行为实施完毕,进而实现作弊目的为必要。只要组织到作弊具有现实的可能性即可,故应以考试正式开始作为既遂标准认定的基本时间维度。

关 键 词:行为犯 犯罪未遂 犯罪既遂 既遂标准 处罚根据 客观行为 组织考试作弊罪 考试作弊行为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D920.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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