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拍卖公告中标的物瑕疵条款的适用  被引量:1

Application of Defect Clauses of Successful Bid Object in Auction Announc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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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雷[1] 陈露露 Chen Lei;Chen Lulu

机构地区:[1]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21年第14期56-58,共3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裁判要旨】人民法院拍卖公告中就标的物瑕疵一般约定:竞买人一旦作出竞买决定,即接受标的物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但被拍卖标的物隐藏危及公共利益的化学固废,此情形违反了法律规定,从主观上超出竞买人对标的物瑕疵的理解范畴,客观上危及公共利益,亦超出“瑕疵”的语义范畴,应不适用拍卖公告中的瑕疵条款。处置该化学固废的费用不由竞买人承担,应由标的物原所有人承担,且优先于其它债权。

关 键 词:拍卖公告 竞买人 标的物 裁判要旨 公共利益 固废 语义范畴 瑕疵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D9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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