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让与担保可以指示交付方式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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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杨世民 

机构地区:[1]宁波海事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21年第14期64-67,共4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裁判要旨】债权人、债务人约定以动产设定质押,但未就交付时间、交付方式等作出约定,而是由债务人通知保管人动产所有权转移给债权人的,可认定双方间成立让与担保合同关系。合同中订有清算条款的,让与担保合同有效。让与担保自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有关转让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协议生效之日起设立;双方未就转让返还原物请求权作出明确约定的,让与担保自债务人通知保管人所有权转移给债权人之日起设立。

关 键 词:让与担保 所有权转移 动产所有权 返还原物请求权 债务人 指示交付 债权人 合同有效 

分 类 号:D923.2[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D920.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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