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发明中基础劳动关系的确定  

Determination of Fundamental Labor Relations in Service Inven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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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晓阳 Zhang Xiaoyang

机构地区:[1]最高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21年第14期85-87,共3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裁判要旨】发明人与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或者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二款所称临时工作单位之间存在工作关系,是认定职务发明的前提,其判断标准在于单位是否取得了对发明人包括完成涉案发明创造的创造性劳动在内的劳动支配权。单位与发明人之间仅存在一般的合作关系,单位并不掌握对发明人的劳动支配权的,该发明人的有关发明创造不属于职务发明创造。

关 键 词:职务发明创造 支配权 创造性劳动 裁判要旨 发明人 判断标准 《专利法实施细则》 涉案 

分 类 号:D923.42[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D920.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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