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回转的认定与适用  被引量:1

Determination and Application of Enforcement Recove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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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赵国军 Zhao Guojun

机构地区:[1]福建省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21年第14期109-111,共3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裁判要旨】执行回转成立需具备前提、本质、程序及对象等4个要件,其前提条件是原执行依据已被部分或全部执行,不仅包括强制执行,亦涵括执行和解。通过执行和解取得财产并不影响原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回转。执行和解条件下执行回转的原申请执行人返还财产时,要求原被执行人负一并恢复抵押登记的义务,既不具备原执行依据错误、有新执行依据的本质要件,也缺乏根据新执行依据重新立案的程序要件,亦不符合财物的对象条件,原申请执行人的该项请求不能在本案执行回转程序中得到支持,需通过其他法律途後进行救济。

关 键 词:申请执行人 执行和解 执行依据 执行回转 抵押登记 返还财产 强制执行 程序要件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D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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