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万方[1] Wan Fang
机构地区:[1]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
出 处:《法律适用》2021年第5期46-57,共12页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基 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批准号:2021JJ017)。
摘 要:我国无因管理制度的运行正经历着从传统罗马法上单一的“互助互利”的制度价值转向对公共利益的关照。鉴于目前我国成年监护面临着第一顺位监护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处于后位的监护人之间又相互推诿责任,组织作为公职监护人的实际运转不容乐观,加之监护监督机制缺失,成年监护陷入僵局。无因管理制度作为成年监护的偶然缺位之替补性手段,能较好地发挥其社会救助的功能。无因管理制度中管理人的善良管理义务标准配合目前健全的管理人退出机制能更好地保障被监护人的利益。将两种制度打通的关键在于,需在法律解释上拓宽监护人资格撤销之诉的权利主体,将无因管理人纳入到“有关当事人”的范畴之中,同时在立法中宜明确无因管理人在管理精神障碍患者事务后可向适格监护人主张报酬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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