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立法中多元主体参与的信息化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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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郑勇 蒋文玉 邵海[2] 

机构地区:[1]海南省委依法治省委员会办公室 [2]西南政法大学

出  处:《中国司法》2021年第5期34-39,共6页Justice of China

摘  要:行政立法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定权限并按法定程序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的活动,其主体包括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地方行政机关.①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相比,行政立法则更为具体和更为注重实际行政执法中可能对民众产生的影响,对正式立法起到了重要的补充乃至先行试验②的作用,其中的多元主体参与是现代行政法治的必然要求,是民主立法的表现形式,也是科学立法的重要保障.为此,需要在行政立法过程中充分征集相关信息,通过公众参与程度的方式,构建多元主体参与立法的制度化模式.③由于行政立法中多元主体参与涉及的信息量较大,为了及时充分地完成相关信息的征集、整理和反馈工作,有必要充分利用信息技术的最新成果,通过信息化建设的方式,为行政立法中多元主体参与提供必要的技术条件.

关 键 词:多元主体参与 行政立法 反馈工作 法定权限 科学立法 民主立法 地方行政机关 国务院各部委 

分 类 号:D922.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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