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无因管理制度中适法性的区分  被引量:1

On Differentiation of Appropriateness in Causeless Management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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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汪义双 Wang Yishuang

机构地区:[1]宁夏大学法学院,宁夏银川750021

出  处:《吉林工商学院学报》2021年第3期111-115,共5页Journal of Jilin Business and Technology College

摘  要:无因管理制度经历着不断丰富和完善的过程,其制度本身具有十分重要的衡平作用。权利与自由作为整个民法的根基,在无因管理制度中仍必须贯彻。管理事务是否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将是认定无因管理适法性的一个突出标志,而是否有利于受益人只是判断适法性与否的辅助手段,二者并不能并列。将不适法无因管理纳入无因管理的体系框架内是值得肯定的,不适法无因管理也是法定债之关系的一种。

关 键 词:无因管理 适法性 受益人真实意思 法定债之关系 

分 类 号:D923.1[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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