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能主义担保观下物权客体特定原则的现代理解及其法律实现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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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立栋 

机构地区:[1]吉林大学法学院,长春130012

出  处:《学习与探索》2021年第6期69-77,共9页Study & Exploration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法治保障研究”(19ZDA156)。

摘  要:《民法典》采纳功能主义担保观重构了动产担保制度,并统一了动产抵押、所有权保留和融资租赁在涉及担保功能时的基本规则。与《物权法》不同,《民法典》允许在设立担保物权时对担保物作概括描述。传统物权法理论认为,物权客体应为特定物,据此,设立担保物权时担保物亦应特定化。担保物概括描述要求对物权客体特定原则作适当缓和,应结合功能主义担保观理顺两者关系。动产担保物权的登记可对第三人起到警示作用,但与担保物的特定化无关。

关 键 词:《民法典》 动产担保 功能主义 物权客体特定 动产融资担保登记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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