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冷静期内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离婚证的效力认定研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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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秦康 

机构地区:[1]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贵州瓮安550400

出  处:《德州学院学报》2021年第3期77-80,共4页Journal of Dezhou University

摘  要:离婚冷静期是随着我国离婚率上升、理论与实践观点不断创新,并参考域外规定而作出的立法选择。离婚登记行为牵涉民事与行政不同法律关系,增设离婚冷静期,无疑给本不成熟的理论增加了难度,按照有规定必有违反的实践常识,不能排除实践中有在冷静期内进行登记离婚的情形存在,对其效力认定,要根据其性质与后果慎重把握。

关 键 词:离婚冷静期 违法登记 民行交叉 效力判断 

分 类 号:D923.9[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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