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德治”与“现代法治”二重性及其统一  被引量:1

The Duality and Unity of “Ttraditional Rule of Virtue” and “Modern Rule of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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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苗[1] LI Miao

机构地区:[1]中共海南省委党校法学教研部,海南海口571100

出  处:《广西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21年第1期24-28,45,共6页Journal of Guangxi Institute of Socialism

基  金:2016年国家社科基金项目(16BDJ017)。

摘  要:对于治国理政,无论是"传统德治""现代法治",亦或是二者的相互融合,在历史和现实中都表现出了独特的显著作用。由于传统德治在较长历史中施行"德主刑辅""以上率下""家族自治"等治理范式,以致"德法依存""德法背离"矛盾性共生共存。在当前治国理政实践中,依然需要"德法统一"或"德法互动"的治理方式,这也是落实"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生动体现。梳理及认清"传统德治"与"现代法治"二重性及其相统一的问题,探寻德治与法治相结合的历史与思想根源及具体的实践路径,有助于推进和提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关 键 词:治理现代化 传统德治 以德治国 依法治国 现代法治 

分 类 号:D920.0[政治法律—法学] D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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