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知识产权纠纷调解机制的检视与完善  被引量:2

Inspection and Improvement of the Mediation Mechanism for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s Disputes in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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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董士忠 DONG Shizhong

机构地区:[1]安阳师范学院法学院,河南安阳455000

出  处:《安阳师范学院学报》2021年第3期50-57,共8页Journal of Anyang Normal University

基  金:2021年度河南省知识产权软科学研究项目“河南省知识产权仲裁、调解和公证机构现状调查研究”(项目编号20210106031)。

摘  要:完善知识产权纠纷调解机制,提高调解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中的作用,是化解纠纷、降低纠纷处理社会成本、提升社会治理效能的有效途径。调解融入知识产权保护体系,需要建立“司法、行政+社会机制”相结合的知识产权纠纷解决的大调解、大保护格局,实现公权解决机制、社会解决机制、当事人自我协商机制的有机统一;构建司法程序、行政程序之内的调解与社会力量调解相结合的复合型调解模式,充分挖掘调解作用;加强知识产权调解立法,完善和强化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创新知识产权保护机制,设立集咨询、公证、调解、合理分流纠纷等功能于一体的“一站式”综合服务平台;建立知识产权专业人才遴选机制,打造专家型调解员队伍。

关 键 词:知识产权纠纷 调解机制 调解协议效力 

分 类 号:D923.4[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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