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刘相煦
机构地区:[1]辽宁师范大学法学院,辽宁大连
出 处:《合作经济与科技》2021年第13期188-189,共2页Co-Operative Economy & Science
摘 要:动产浮动抵押制度是一种担保制度,不仅具有担保的一般功能,还是一种高效率的融资方式。但是,动产浮动抵押中,由于抵押人对抵押物可以进行处分,抵押物一直处于浮动的状态,所以动产浮动抵押制度虽然更为高效便利,但是债权人需要承担更高的风险。在日本、美国等国家,动产浮动抵押制度都设置了相应的保护债权人的规则。但是,我国《民法典》中仅仅规定了动产浮动抵押制度,对债权人的保护措施只字未提,这无疑使债权人承担了更高的风险。在相对简单的立法背景下,抵押人自由处分抵押物的权利缺乏有效的监督、抵押物结晶后如何实现债权缺乏可操作性、抵押物的范围过窄等,这些问题均没有可行的解决措施。债权人的利益得不到保障,容易使动产浮动抵押制度处于形同虚设的尴尬状态。本文从制度本身和实践操作两个方面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进行分析,希望能够使动产浮动抵押制度更加完善,充分发挥其制度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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