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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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民主与法制》2021年第23期9-9,共1页DEMOCRACY AND LEGAL SYSTEM

摘  要:宜在著作权法中构建科学传播权体系。传播权体系化的缺失导致了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的诸多问题,而交互式传播与非交互式传播的分类只适用于部分传播权中的专有权利,并未实现传播权的体系化。传播权应被区分为现场传播权和远程传播权,前者针对面向传播发生地的公众进行的传播,包括著作权法中的表演权、放映权、展览权和广播权中播放接收到的广播作品的权利。

关 键 词:专有权利 传播权 广播权 著作权法 表演权 交互式传播 展览权 放映权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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