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短视频平台著作权事先审查义务研究  被引量: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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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超[1,2] 马宁 

机构地区:[1]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 [2]北京工业大学党委宣传部 [3]中国传媒大学

出  处:《现代传播(中国传媒大学学报)》2021年第5期132-137,共6页Modern Communication(Journal of Communication University of China)

基  金: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媒体深度融合发展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创新研究”(项目编号:20KDB031);教育部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专项经费资助的研究成果。

摘  要:随着互联网短视频平台的快速发展,要求平台承担相应程度的著作权事先审查义务已经迫在眉睫。面对不断出现的著作权侵权现象,建立并完善互联网短视频平台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也成为该类平台依法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从现行知识产权法的发展趋势来看,互联网短视频平台著作权事先审查义务的确立已成为必然。应打破平台不履行著作权主动审查义务的传统行为模式,由平台对短视频作品是否存在侵犯著作权现象进行事先审查,并以此作为对互联网短视频平台主观判断的标准,要求其根据主观存在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这既有利于解决短视频平台著作权实务中主观判断的难题,建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也有助于合理分配互联网短视频平台和平台用户的责任承担,以实现对权利人权益的充分保障。

关 键 词:著作权 事先审查义务 短视频平台 侵权责任 

分 类 号:D923.41[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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