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馆编研工作社会化层次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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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增强 

机构地区:[1]山东省诸城市档案馆

出  处:《档案天地》2021年第6期45-47,55,共4页Archives World

摘  要:编研是档案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档案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档案馆应当配备研究人员,加强对档案的研究整理,有计划地组织编辑出版档案材料,在不同范围内发行。这从法律层面确定了档案馆应当开展编研工作。在实践中,除了综合性档案馆之外,专业档案馆和档案室都会做这项工作,因为单位级别、工作人员研究能力等存在着很大的差距,编研工作取得的成果在数量和质量上也产生了比较大的差异。在各类档案机构中,开展编研工作最为典型的是综合性档案馆,故本文选择档案馆的编研工作作为研究对象。

关 键 词:专业档案馆 编研工作 档案室 工作社会化 《档案法》 法律层面 出版档案 数量和质量 

分 类 号:G27[文化科学—档案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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