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Supreme People’s Court Provisions on Some Issues concerning the Application of Limitation of Action System in Trial of Civil Ca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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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1年第6期7-9,共3页Gazette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摘  要:(2008年8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0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正确适用法律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第一条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关 键 词:债权请求权 不特定对象 诉讼时效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金融债券 最高人民法院 正确适用法律 企业债券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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