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挥立法引领和推动作用 建设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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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深法 

机构地区:[1]深圳市人大常委会

出  处:《人民之声》2021年第5期15-17,共3页

摘  要:拥有经济特区立法权和设区的市立法权,是深圳改革发展的重大优势。自199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授予深圳经济特区立法权以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积极探索、勇于创新,紧密结合深圳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求,围绕粤港澳大湾区和深圳先行示范区建设、深圳实施综合改革试点,充分发挥经济特区立法的变通和创新优势,加快推进促进改革创新、优化营商环境、保障改善民生、加强社会治理、强化生态保护、维护公平正义等方面的立法工作,形成了与国家法律体系相配套、与国际惯例相衔接、与深圳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法规框架。

关 键 词:国家法律体系 经济特区立法 粤港澳大湾区 创新优势 先行示范区 深圳经济特区 生态保护 立法权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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