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民法典》合同编第565条评释  被引量:14

On the Exercise of Recission Right of Contract:An Interpretation for Article 565 of the Contract Chapter of the Civil Co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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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薄燕娜 李钟 Bo Yanna;Li Zhong

机构地区:[1]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

出  处:《法律适用》2021年第6期8-17,共10页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摘  要:《民法典》第565条是合同解除权行使的一般规则,依本条规定提起之诉讼均为确认之诉。解除权行使主体一般仅为守约方,本条不适用于情势变更与合同僵局下的违约方申请司法解除。解约通知适用意思表示的一般规则,可附生效条件或期限,且非为要式。通知亦非强制性义务,解除之意思表示可得于裁判中作出。宜将异议权解释为诉权,可为解约方提起异议之诉提供支撑,进而通过双方诉权的内在限制来代替已被废弃的异议期限制度。

关 键 词:解除权行使 确认之诉 解除通知 异议权 

分 类 号:D923.6[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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