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占有与所有分离时的交通事故责任承担规则  

Liability Rules for Traffic Accidents under the Separation of Possession and Ownership of Motor Vehicl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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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龙业 Chen Longye

机构地区:[1]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民事处

出  处:《法律适用》2021年第6期18-25,共8页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重大研究课题“运用司法解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研究”(批准号:19VHJ002)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机动车的实际占有与所有相分离的情形在实务中普遍存在,有关交通事故责任的承担需要区分具体情形予以认定。除了合法使用他人机动车的适用《民法典》第1209条、盗抢机动车的适用《民法典》第1215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外,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的情形,要依据《民法典》第1212条的规定,细化对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过错"的认定规则,厘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性质;对于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登记的情形,要注意区分实际交付与观念交付的不同,明确占有改定和指示交付情形不能适用《民法典》第1210条,而要根据案件情况适用第1209条的规定,同时要注意审查当事人的合同约定,明确出让人违约情形下的交通事故责任承担规则。

关 键 词:机动车 非法占有 占有改定 相应的赔偿责任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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