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立法第三条路径初探--兼评欧盟本体主义与美国实用主义立法模式  被引量:5

The Third Path of Legislation of Personal Information in the Big Data Era--A Concurrent Comment on the Legislative Models of EU Ontology and American Pragmatis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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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靳雨露 Jin Yulu

机构地区:[1]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出  处:《西部法学评论》2021年第3期98-107,共10页Western Law Review

基  金: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课题“大数据时代我国个人信息立法第三条路径建构”(2020LAW006)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欧盟本体主义与美国实用主义立法模式形成于小数据时代,在信息技术发生了革命性跃迁的大数据时代遭遇信息技术的壁垒,造成了个人权益保护与数据利用公共利益增进双重失灵的困局.从目前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的内容来看,我国个人信息立法有向欧盟强控制本体主义模式靠拢的势头,既无法为公民个人信息权益提供切实保障,也忽略了个人信息日益凸显的社会价值属性带来的数据利用公共利益,以及实际普遍存在的个人信息、数据滥用问题.未来我国个人信息立法应突破欧美两大传统模式的桎梏,在尊重大数据时代信息技术客观规律的基础上,采取欧美模式之外的第三条路径.

关 键 词:大数据 信息技术 个人信息立法 欧美立法模式 第三条路径 

分 类 号:D912.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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