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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江淮法治》2021年第10期21-21,共1页

摘  要:企业培训机构不得冒用“大学”之名近日,教育部等八部门发布《关于规范“大学”“学院”名称登记使用的意见》,对“大学”“学院”等名称的登记使用作出规范和要求。意见表示,对企业设立的、无需审批登记的内设培训机构,有关部门要指导和督促其规范名称使用行为,不得使用“大学”“学院”字样的名称及简称开展任何形式的宣传等活动。

关 键 词:企业培训机构 督促 学院 名称登记 审批登记 意见 

分 类 号:G64[文化科学—高等教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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