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行为是否认定为“肇事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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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黄宁 

机构地区:[1]不详

出  处:《江淮法治》2021年第10期59-59,共1页

摘  要:【基本案情】2019年3月9日,孙某持证驾驶低速栽货汽车(该车逾期未年审,保险未购买),途经安徽省含山县S105省道清溪段,超越右前方同向行驶的二轮轻便摩托车时发生刮擦,摩托车司机任某摔倒在地,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事故发生后,为了得到保险公司的理赔,孙某叫他人将肇事车辆驶离现场,又叫他人将另一辆低速载货汽车开到事故现场顶替肇事车辆。经交警大队认定,孙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任某的摩托车存在安全隐患且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还醉酒驾驶,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关 键 词:机动车驾驶证 肇事车辆 轻便摩托车 次要责任 肇事逃逸 同向行驶 事故现场 低速载货汽车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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