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环境健康风险私法规制的困境及反思  被引量:4

The Dilemma of Private Law Regulation of Environmental Health Risk and a Refle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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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周建勋 Zhou Jianxun

机构地区:[1]北京市西城经济科学大学,北京100035

出  处:《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3期59-67,共9页Journal of Capital Norm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

摘  要:环境健康风险不同于环境健康损害或者危险。以私法途径规制环境健康风险存在着法治障碍。其原因在于环境健康风险与技术发展相伴而生,具有高度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并且存在认知悖论。因涉及公共利益与不确定性,环境健康风险首先需要公法规制,即使在私法公法化的背景下,私法体系也无法容纳对环境健康风险的规制。中国应从顶层设计高度,将环境健康风险纳入生态环境风险防范系统,重新审视“预防为主”的法律原则,规范环境风险评估机制,建立区别于环境影响评价的环境健康风险公法规范,鼓励并允许环境健康损害的民事公益诉讼,以环境健康损害赔偿之诉校正环境健康风险防范的效果。

关 键 词:环境健康风险 环境健康损害 私法公法化 

分 类 号:D922.68[政治法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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