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优先”抑或“法律优先”:民国时期立法审查派与司法审查派的合宪审查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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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朱晓东 张卫东[2] 

机构地区:[1]郑州轻工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河南郑州450002 [2]湖北省社会科学院,湖北武汉430077

出  处:《社会科学研究》2021年第4期175-183,共9页Social Science Research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近代中国监督制度资料整理与研究”(18ZDA199)。

摘  要:民国时期,立法审查派与司法审查派就合宪审查制度设计展开了激烈的争论。前者取法欧陆制,主张“政治优先”即审查权归属国家政治机关或立法机关;后者取法美制,主张“法律优先”即审查权归属普通法院或宪法法院,并就审查范围、违宪处置方式等取“严格主义”抑或“宽泛主义”进行了深入思考。当然,时人并非照搬欧陆制或美制,而是注重其与本土因素的融合。

关 键 词:合宪审查 立法审查 司法审查 政治优先 法律优先 

分 类 号:K265.1[历史地理—历史学] K262.9[历史地理—中国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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