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不安抗辩权制度  

Unsafe Right of Defense System from Civil Co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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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琚鋆浩 JU Yunhao(Shanghai Diligent and Integrity Law Firm,Shanghai 200120,China)

机构地区:[1]上海华勤基信律师事务所,上海200120

出  处:《上海染料》2021年第3期67-68,共2页Shanghai Dyestuffs

摘  要:在双方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的合同中,先履行一方发现后履行一方的财产状况明显恶化,且可能危及先履行一方的债权实现时,如果法律仍然强迫先履行一方按照合同约定先为给付,则可能出现先履行一方履行了债务,自己的债权却无法实现的情形,这显然有悖于公平原则。法律为贯彻公平原则,避免先履行一方当事人蒙受不公平的损失,故设立不安抗辩权制度,以保护先履行一方的合法权益。

关 键 词:《民法典》 债权实现 不安抗辩权制度 财产状况 履行顺序 公平原则 合同约定 给付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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