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分割使用合作作品的权属及其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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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锦川 

机构地区:[1]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出  处:《中国版权》2021年第3期22-24,共3页China Copyright

摘  要:近期,有两个地方分别对两起侵害可分割使用合作作品著作权案件作出裁判,两地法院均认为:歌曲作为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词或曲作者仅能针对自己创作的部分主张权利,不能就并非自己创作的部分进行维权。笔者认为,该观点有进一步探讨的必要和空间,需要厘清《著作权法》有关“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的法律规定和法律属性。

关 键 词:《著作权法》 法律属性 曲作者 维权 分割 著作权案件 合作 法院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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