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员工辞职前后吸收客户理财资金不入账的司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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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杨红 杨慧文 

机构地区:[1]内乡县法院

出  处:《公民与法(审判版)》2021年第4期46-47,共2页Citizen and Law

摘  要:裁判要旨银行违规销售理财产品,其工作人员离职前后吸收客户理财资金不入账,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存贷款的管理秩序和受害人的财产所有权,不构成合同诈骗罪或挪用资金罪。且银行员工辞职后吸收客户理财资金,在行为方式、行为特征和行为对象方面仍然与之前发生的理财资金的回报及模式特点相一致,具有连续性的,应对银行员工的行为作整体评价,统一认定为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

关 键 词:客户资金 银行员工 行为对象 财产所有权 挪用资金罪 理财 不入账 整体评价 

分 类 号:F83[经济管理—金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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